2004年8月4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高官的法律意识
陈有西

  贵州前省委书记刘方仁在他的案件被移送司法机关以后,以他的“政治经验”认为,如果自己聘请辩护律师,就会给组织和有关部门一个印象,以为他认罪态度不好,对抗组织。所以权衡再三,刘始终没有聘请律师。但法庭还是为其指定了律师,经过律师的努力、法庭上的积极辩论和辩护,刘方仁才知道了法律上一个最浅显的道理:自我辩护和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是法定的权利,绝不会被视为对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处罚。受贿600多万元的刘方仁最终被判了无期徒刑,赃款人民币661万元和美元1.99万元被没收。
  不要以为这是个别现象。以我对辩护过的官员犯罪案件的印象,好多有一定级别的干部犯罪,“党性”远高于“法律意识”。检察院找他,他会说:“你们要知道自己的身份,有什么权力找我谈话?对我侦查你们要注意后果!”虚张声势,百般阻挠。而一旦纪委找他,他马上服服帖帖,痛哭流涕。有的人在纪委招供了,到检察院又翻供了。在他们的潜意识里,“党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”的意识是没有的。党是娘家,对党要推心置腹,讲清全部问题,检讨得越彻底越好,把自己骂得越不是人越好,相信组织最终会查清的,组织会放过自己的。但到了法庭上,才知道法律不是儿戏,自己的口供,签字后是要负责的。
  为什么会这样?为什么我们有的干部犯了事,会对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自我辩护权、聘请律师的辩护权这样无知?这是因为他们在台上时,没有真正将法律当回事。他们只相信权力,只相信内部打招呼,只相信批示,只相信“领导拍板”。他们深谙官场的运作规则,知道检察院、法院只不过是按他们实权人士的批示办办手续而已,因此他们对法院的审判根本就不会真正地敬畏,他们只相信权力的作用。他们总幻想某某领导最终会来救自己,会来保自己;甚至被判刑后,他们还会说:我这个事根本就不是个事,都是政治斗争、权力斗争的牺牲品,是某某在搞我;如果某某不倒台,我根本就不会出事。“反腐斗争”的“政治解释”,就这样出来了。
  党政官员如此,我们从事法律职业的政法干部怎样呢?情况并不乐观。对自我辩护权的漠视,对嫌疑人请律师辩护的阻挠,在我办理过的不少案件中有不同程度地存在。在纪委阶段,只要组织找了你,你所有的辩解就是对组织的不忠和对抗;在公安阶段,要找律师,就是在对抗侦查,就是不老实,所有的律师都不受欢迎,甚至阻挠会见;在检察环节,他们都会同嫌疑人说,我们会慎重侦查,你找律师是权利,但律师其实也没有什么用;在法院阶段好一些,但也有的法官会说:律师辩不辩差不多,我们法官心里早就有数。在这样的环境下,嫌疑人权利、被告人权利是随时会被漠视和侵犯的。我们的高级官员,经常听这样的汇报,有时直接主持召开这样的会议决定这样做,他怎么会真正对法律规定的权利当回事?他们认为,这只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,真正认这些法律死理的,只是一些书呆子和“不听话分子”,以致到了自己出事倒霉时,他们也是这样的意识,结果把自己的法律权利也丢光了。
  因此,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刘方仁的问题,而是一个大的法律文化问题。漠视法律者,自己最终被漠视所害。某些在报纸、电视上经常对人进行法制教育的人,实际上骨子里根本没有法律人的影子,他们只相信权力。我在会见一些原来是官员的被告人时,每每会为他们对法律的无知而震惊,也会为他们感到悲哀,为他们似是而非的口供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而遗憾。刘方仁说:“省委书记不懂法是个很大的问题。”“如果知道是犯罪,我不会置省委书记这个重要的职位而不顾,如果还有下辈子的话,我一定选择学法律,去从事法律工作。”黑龙江主管全省干部人事工作的省委组织部副部长、人事厅厅长赵洪彦,在被抓后也说:“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后悔过,干了40来年的工作,当了这么多年的领导,读了这么多书,竟然还是个法盲。现在如梦初醒。”他们的话,足以让我们现在一些大权在握的同志警醒:依法治国,依法管天下,决不是在电视上读读秘书写好的稿子就成的。